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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违规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16阅读数:来源:

对私自携带书刊、影像资料出库室者的处理办法

为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满足广大读者的借阅需求,对私自将图书、报刊、影像资料带出监测通道、书库、阅览室、视听室者,做如下处理:

1.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通报院系有关部门;

2.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按校规、校纪进行处理,必要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查处;

3.对盗用他人一卡通借书者,用已挂失的一卡通借书者,“调包”还书,以次换好者,一律按窃书处理。并按书、刊、影像资料原价格的10倍至20倍赔偿,若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赔偿,并停止其借阅期三个月;

4.赔偿款除用于图书、音像资料重新购置等外,交学院财务处。

书刊影像资料损坏遗失处理办法

1.读者借阅书刊资料时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情况,由本馆工作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印记,以分清责任;

2.读者必须爱护所借图书、音像资料,并妥善保管。如有损坏遗失,应主动说明情由,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如超期办理,按超期天数加收超期赔偿;

3.凡损坏一张条码、一张书标、一根磁条者各赔偿5元;

4.读者所借图书、音像资料,如有批点、涂改、卷折、污损等,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自行修复并处以1-5元的赔偿;程度较严重,必须加工整修才能继续流通者,则处以5-15元的赔偿;

5.读者严重损坏书刊者,如拆散、剪裁、撕割或遗失书刊资料,应在一个月内以原资料的相同版本(同书名、同作者、同出版社)赔偿,同时每册需交耗材加工费10元。买不到同版本书的则按以下规定赔偿:

(1)1 - 2年内出版者—图书价×2倍

(2)3 - 5年内出版者—图书价×3倍

(3)6 -10年内出版者—图书价×5倍

(4)11-20年内出版者—图书价×10倍

(5)出版年超过20年者—图书价×20倍

6.线装图书、进口、绝版珍藏图书及原版绝版珍藏音像资料按原价30倍赔偿,成套多卷图书,连续出版物,丢失其中一册(盘)按整套价格的以上倍数计算赔偿。丢失后剩余部分留存图书馆;

7.丢失的其他音像资料(除原版绝版珍藏音像资料外),按原价的 5倍赔偿,丢失整套中一盘的按整套价格的5倍赔偿;

8.超期办理赔偿手续者,按超期天数加收超期罚款0.2元/天/本;

9.丢失图书、音像资料已赔款,在本年度内找到原资料时,可将原资料交还本馆,凭原赔款收据退款,但要交纳适当的超期罚款;

10.凡拒绝赔款或交纳罚金者,除停止其借阅外,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从本人工资或助学金、奖学金中扣除,或离校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直到按规定处理完为止;

11.赔偿款除用于图书修复等外,交学院财务处。

对各种违章行为的赔偿办法

1.随地吐痰者、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者、桌面乱画者每次赔偿10元;

2.馆内禁止吸烟,违者罚款50元;

3.损坏玻璃、桌、椅等公共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处以赔价50%至2倍罚款;

4.乱动消防报警和配电装置者罚款30元;

5.为赔偿款而无理取闹者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6.款项统交学院财务处,并出具相关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