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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5-10阅读数:来源:

山西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山西传媒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山西传媒学院学生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对学生有违法违规、违反《山西传媒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六条给予学生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学生部批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学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应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多次偷窃(三次及三次以上、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非法占有遗失物者;

(二)采用盗窃、诈骗、勒索等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三)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脏者,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对团伙盗窃、诈骗、勒索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加重一级处理。

第九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经济赔偿外,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或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隐匿、私拆、毁弃、故意错领他人邮件或汇款、包裹单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影响公共正常秩序、环境安全者,视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反《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学校校园网管理规定》,书写、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宣传品、印刷品,利用微信、微博、贴吧等网络平台散布有损于学校或师生的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及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屏蔽或危害计算机网络、电话网、有线电视网、电源网、监控设备等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不得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校园,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作如下处理:

(一)累计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社会调查、政治学习、劳动、军训等集体活动的,每天以旷课4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按无故旷课加重一级处理。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学校《考场规则》,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组织或利用网络、通讯工具等获取与考试相关信息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以及通讯设备等参加考试的;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携带、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小抄;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经提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其他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管理,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生在校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校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不得有酗酒行为。对酗酒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寻畔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于以下处分:

(一)寻畔滋事,挑起事端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他人致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携带或为他人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或到校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处分;

(九)策划、组织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参与打群架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明知打架而随同前往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三)有打击报复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群殴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五)凡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六)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明着,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组织、参加赌博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参加赌博活动,一经发现,并给予记过处分;

(二)组织赌博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网络赌博,根据赌博数额以及影响他人的轻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参加赌博,但提供赌博工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围观赌博或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寒暑假除外)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住宿学生违反学生公寓作息时间,不能按时归宿,擅自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学生宿舍禁养、带宠物,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如发生妨碍学生生活、学习环境与秩序现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违章用电(如:私接电源、乱拉电线、乱拉网线、使用或存放各种违规电热器具如热得快、电炉、电炒锅、电热杯、电茶壶、电熨斗等)、用火(如:在学生寝室内进行烧煮食物、焚烧废纸杂物等)、用危险品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故意涂污墙壁、损坏宿舍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乱涂乱画,不听劝阻的,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不服从管理,打骂管理人员,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九)学生在校内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经屡次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章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十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后,由所属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审核后报学生部。跨学院的或有其他原因的学生处分,由主要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部。

第二十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准备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并予以处分决定,报学生部备案。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并准备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经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审查后,报学生部给予处分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并准备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审查后,由学生部进行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决定。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并准备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审查后,由学生部审核,并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在必要时学校可对各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直接作出违纪处分决定。对一些特殊事件,要给予五种处分以外的特殊处理的,应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作出处分,按照《山西传媒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出具处分决定书,并按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纪处分材料:

(一)处分材料包括:违纪学生的有关调查材料、学生的申辩材料与相关报告、违纪学生个人检查等,违纪学生必须在辅导员监督下填写《山西传媒学院拟受处分学生陈述申辩记录表》、《山西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所在二级学院必须填写《学生违纪处分意见呈报表》。

(二)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建立谈话制度。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辅导员负责与学生本人谈话;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负责谈话。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管理部门领导负责谈话。

(三)如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处分减轻、加重及解除


第二十五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报告,如实承认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二)违纪后能积极协助调查,有立功表现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积极者。

第二十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同一事件中涉及本条例两款以上处分者,应当加重一级或按其中适用的最高一级处分。

(四)在校期间受到两次以上违纪处分的,应当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七条凡受过违纪处分的学生,处分到期后,学生本人提交解除处分申请,由辅导员、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核,报学生部审批予以解除。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学校学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