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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传媒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05-10阅读数:来源:

山西传媒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使我校的推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优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校团委统一组织开展,坚持“自下而上、党团衔接”的原则。各级党组织要科学地研究、指导、帮助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协助党组织做好对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第三条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通过各种教育手段,坚定团员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使推优工作做到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四条推优工作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团的要求,以团员民主评议制度为基础,确保推优对象具有“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团支部作为推优工作的基础单元,要充分征求和尊重广大团员意见,严格落实工作部署,确保推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推优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五条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且团龄在一年以上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

第六条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为基准,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思想引领、团学改革、组织建设、科技文化、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为校争光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

推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刻苦学习,本领过硬,业绩突出,走在创新创业创优的前列,具有艰苦奋斗精神,能够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校、院和班级的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最近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本班级排名前50%且考试成绩(含缓考)合格。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三会两制一课”和团的活动。入校后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第七条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推优:

(一)在公开场合或网络发表不当或不实言论损害学校声誉者;

(二)上一学期智育考试科目有不及格者;

(三)团员民主评议等级为“不合格”者;

(四)上一学期休学或请假超过30天者;

(五)最近一次团校培训不合格者。

第八条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向二级学院党组织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报校团委审核后,学科成绩条件可适当放宽:

(一)具有一定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创造才华,具有一定创新成果和获奖作品,在省级以上重大比赛中获重要奖项的;

(二)在某一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受到社会较大关注的;或为学校工作和团学工作做出较大贡献,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的;

(三)作为学员参加团省委或校团委“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的,或作为青年讲师团成员,表现优秀的;

(四)在学校组织的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的;

(五)有退伍复学经历,或在我校兵员预征预储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的。


第三章推优工作的程序


第九条校团委统一部署全校的推优工作,对二级学院团委、班级团支部的推优工作进行督导。

第十条二级学院团委根据二级学院党组织要求和校团委关于推优工作的部署,每学期制定本学院团支部推优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秋季学期一般在10月份,春季学期一般在4月份。新生团支部第一学期和毕业班团支部最后一学期不参与推优,其他每学期推优名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一)入学后第二学期:

推荐人数=团支部团员数x30%

(二)其余学期(不含毕业前最后一学期):

每学期推优人数上限=(团支部团员总数-已入党人数-已被推优团员数)×20%

专升本班级第一学期可按照15%比例正常推优,参照专科成绩及现实表现。

第十二条推优工作流程:

(一)团支部委员会确定推优人选。对照上述推优条件,详细了解支部团员各方面情况,在征求上一级团组织及辅导员、专业老师意见的基础上,团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集体讨论确定本支部推优人选。递交入党申请书人数未超过本学期推优人数上限时,应将所有递交人列为推优人选。

(二)支委会组织全体团员召开推优大会,参加人数不得少于本支部团员总数的80%。支委会安排专人做好会议纪要,由团支部书记上传“智慧团建”系统。学生党支部培养联系人、二级学院团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可作为监督人员参加推优大会,但严禁投票、拉票和唱票。

(三)推优大会由团支部书记主持,需清点到会团员,确保人数满足开会条件。主要内容有:

1.主持人介绍推优人选的基本情况,包括学习、工作成绩等。如有志愿服务、团学工作、创新创业、引领青年等突出表现可重点介绍;

2.推优人选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

3.到会团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推优人选得票超过到会团员半数以上,进入考察环节;

4.支委会对民主推选出的推优人选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数、不唯学习成绩,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推优对象名单上报二级学院团委。

(四)二级学院团委汇总各支部推优对象名单,并第一时间在学院内醒目位置或学院官方媒体平台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团委组织填写《山西传媒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审核表》等书面材料,报送校团委。

(六)校团委审核备案后,档案发回二级学院保存,由二级学院团委向所在学院党组织推荐移交。

(七)经推优但尚未被党支部接纳的,团支部应与党支部主动联系了解原因,做好推优对象后续的培养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推优对象在日后的学习工作中,因成绩不合格或受到处分时,推优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推优对象因专业变更、就业、升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其推荐材料应随本人学籍档案一并转到新单位团组织。


第四章推优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禁亲亲疏疏、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通过非组织行为搞暗箱操作。

第十六条推优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采纳各方意见,反映推优对象真实表现,接受全校青年和教职员工监督。

第十七条对违反工作纪律情况一经查实,除取消相关人员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校纪委处理。如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及时向校团委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学校28周岁(含)以下教职工团员入党,联系校团委下设的教工直属团支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共青团山西传媒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山传党发〔2015〕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