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山西省高校工委中共山西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通知》(晋教党【2018】5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保障机制和约束机制,特修订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内容、时间
(一)考核对象:每学年有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二)考核内容: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
(三)考核时间:每学年年末。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准确的原则;
(二)坚持教学科研水平考核和师德师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人事处考核,院、系(部)配合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考核由人事处依据该教师日常表现及教师业务考核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确定等级,将考评结果报学院审定。
四、考核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师德建设考核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各院、系(部)成立考核组。组成人员及职责如下:
(一)考核领导组:
组长: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学院纪委书记、学院党委副书记、学院副院长、
成员: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各院、系党总支书记负责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的组织领导工作,安排考核,受理考核中的复议。
(二)考核领导组下设考核办公室:
主任:人事处处长(兼任)
成员: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各院、系总支书记
职责:负责实施考核工作。牵头完成各院、系(部)教师进行考核,对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等次结果进行评定。
(三)人事处每年对各院、系(部)教师进行考评,最终由人事处对考评结合进行汇总。
五、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等次
(一)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优秀:分数在90分以上者确定为“优秀”;
合格:分数在60至89分者确定为“合格”;
不合格:分数在60分以下者确定为“不合格”。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有损害国家形象和人民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损害学生合法权益和学院合法权益、宣扬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行为,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言行的;
2、有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以陈旧的教学内容和落后的教学方法敷衍学生、拒绝学生合理要求的;
3、有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生观点的专制行为,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有利用学术、科研活动和担任评委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有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个人私利的;
5、有损害高校教师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利用教师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6、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聘期内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
(二)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师德考核优秀的教师,在职务评审、岗位聘任、岗位竞聘、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方可评为优秀等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七、关于申请复议
考核结果要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并请本人签署意见,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时,可以申请复议。复议要写出书面申请,送交考核办公室,由考核办公室报考核领导组,经考核领导组批准后考核办公室组织复议,复议结果通知本人。
八、本实施细则(修订)由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西传媒学院
2019年5月20日